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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春秋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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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勋背诵的,乃是《春秋断狱》当中的一段话。

《春秋断狱》,又名《春秋决事比》或者《春秋决疑》,乃是儒家圣人董仲舒所写。因为汉律直承秦律,虽然作了一定程度的删改和简化,仍然显得太过死板和繁琐,所以董仲舒就代入儒家思想,对几十个他认为判得不公的案件加以重新审定。到了东汉朝,儒家思想已经彻底占据了主导,于是董仲舒这一套就被广泛运用在了审案当中。

说白了,其指导思想就是儒家道德应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凡是法律上条文有漏洞的,可以用儒家思想来填补,凡是法律上合理但不合情的,也可以用儒家思想来修正。

其中,董仲舒就说过这么一个案子:某甲有一个儿子某乙,很小就送给了某丙,某丙一直把这某乙抚养长大。后来某甲因为喝多了酒,就对某乙说:“我是你爸爸。”某乙当场就怒了,说我才是你爸爸呢,你丫又不是黑爵士我也不是天行者……好吧,这一句可以忽略。总之,某乙一怒之下,就打了某甲二十棍子,某甲因此就把某乙给告了官。

这情形就跟宁可和隔壁老王之间发生的纠纷很象,按照汉律,没有正式的过继文书(也包括借种生子的文书),那某甲就是某乙的爸爸,某乙打爸爸就是大不孝,该当死罪。但是董仲舒却说,某甲虽然生了某乙,却并没有养育之恩,事实上他跟某乙之间父子之义已绝,所以某乙不算打爸爸,不该判大不孝的罪。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东汉的活人为了践踏死法律,就经常拿这种“春秋断狱”法出来办事儿,而且朝廷还真认,士人当中也会引为美谈——无他,因为儒家思想最高,法律你且滚边儿上玩去啵。

这回是勋也用了这个法子,当场就要判宁可交纳打人的罚金五百钱,然后当庭释放。黄县尉当场就急了,连叫:“怎么能这样,怎么能这样,律法上不是这么说的啊!”是勋轻蔑地瞥了他一眼,心说你也就这水平了,白长着一张士人面孔,竟然如此的无学、不文。

还是屠县丞有点儿学问,还打算强辩,说:“董子原文‘甲有子乙以乞丙’,定是签了过继的文书,故此不该死罪,这与宁可之案……”是勋冷冷地答道:“若真如此,按律判定即可,董子又何必堂皇记录在册?”

耿县令长叹一声:“罢了。”他把袖子一扬,露出半截牍版来,问是勋:“阁下可知此为何物?”是勋摇头。耿县令说:“此乃耿某弹劾阁下索贿之章!”

是勋闻言,不禁仰天大笑:“哈哈哈哈哈~~耿令尽可上章,几位皆可上章。”说到这里,突然把脸一板:“且看诸君可能动某分毫?再一事说与耿令听,卿以为曹济阴罢免汝等,还需要奏于朝廷吗?如今朝廷安在?!”

照道理来说,县令都是朝廷任命的,也该由朝廷来罢免,即便郡国守、相,甚至是州牧、州刺史,都没有直接的任免权。倘若按照正规流程来走,是勋身为督邮弹劾耿县令,曹德就应该把他的弹劾理由抄上一遍,再呈给朝廷,由尚书台作出决断。虽说只要理由充分,尚书台一般不会驳回郡国守、相的弹劾,但有了这么一个缓冲,耿县令还能想办法转圜,或者去走走别的路子。既然耿县令同时也弹劾了是勋,那么倘若他因为种种原因不被罢免,是勋肯定就得吃不了兜着走啦——起码面子是丢光了。

可问题是现在不是太平时节啊,没几个人再走这种正规流程啦!关东诸州,往往连刺史都由地方推举,还有几个郡国守、相或者县令长是由朝廷任命的吗?还有几个郡国守、相或者县令长是由朝廷下诏罢免的吗?正相反,往往被关西军阀控制的小朝廷任命的很多地方官员,还没到任所就会被人轰回来,某些是文轰,更多的是遭到“操戈而逐之”,能保住小命儿就很不错了。

曹操这个兖州刺史是朝廷任命的吗?曹德这个济阴太守是朝廷任命的吗?他们要想罢免一个县令,还用得着奏报朝廷?

所以是勋这句话一出口,耿县令立刻面如土色,哑口无言。

是勋一行人当天就离开了成阳县城,当晚寄宿在宁可的一处庄院当中。宁可小命得保,对是勋是千恩万谢,是勋说不必谢,你昨晚曾说愿意献出所有财产来酬答我,这承诺还有效吗?宁可犹犹豫豫地点头。是勋就说,你也不用把全部财产都拿出来,我也分毫不取,你尽快把一半的田契和一半的浮财,全都捐到郡府去,并且把这些天的所历所经,所见所闻,全都备悉禀报给曹济阴知道。否则的话,嘿嘿,“我能活汝,亦能杀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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