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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入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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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有机统一的内涵

收入分配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主张将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放于第一位,而将对其结果进行适当的再分配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放于第二位;就是主张为效率目标服务的市场分配放于第一位,而将为保证必要的收入公平而进行的政府调节放于第二位;就是主张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放于第一位,而将其保障或保险作用放于第二位。把效率一词理解得过于狭隘,以为效率优先就是主张不管什么人用什么手段最大限度地谋取自身利益,这是错误的。讲效率优先根本上是指收入分配制度首先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另一方面,把公平一词理解得过于宽泛含混,不仅把它与公正相混淆,而且把机会均等、地位平等、经济与社会权利平等概念一股脑地归入其中,这也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分配中兼顾公平指的就是一定程度的收入均等化,是可以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的收入公平。因此,只有学懂弄通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完整且深刻的含义,就不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生怀疑。既不能将二者的关系颠倒过来,也不能改为所谓并重。

2.效率与公平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公平说的是公平的竞争、公平的机会。假如没有效率,人类就无法发展了。竞争是公平的竞争,国家只有具有竞争力,民族才有生存权。国家只有发展了,社会才有公平,只有有了效率,国家才能发展,这两点不矛盾。造成当前不公平的根本原因是**,造成垄断的也是**。效率和公平是相辅相成的,公平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不同的生产关系上有不同的标准,只有生产发展了,公平的标准才能变化。追求平均主义是错误的,要反对不公平的竞争,反对垄断。

3.我国目前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问题,有一些是分配方式市场化带来的,但主要还是分配方式没有充分市场化造成的,特别是与很多非市场、反市场进而损害市场经济效率的因素,如特权、行政垄断及由此形成的寻租、**、权力与资本非法结合并侵害民众权利等存在直接的关联,而并非纯粹市场机制本身。简言之,现在的问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两者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既分工又配合

本章第一节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已经做了初步介绍,这里主要强调二者的分工配合问题。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能够有效地克服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实现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对矛盾。如果完全按效率原则进行分配,必然会产生较大差距,与公平原则相矛盾,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但分配越平均,效率越低,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则将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初次分配效率优先,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对社会贡献越大收入越高,这本身也体现了公平;再分配注重公平,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有利于普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这时公平也是一种效率。这样,政府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的原则,制定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按照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主导作用,理顺分配关系以控制收入差距,制定相关法律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健全以养老、医疗、伤残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渠道,从而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奠定稳定的社会基础。

(三)正确处理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少数人富裕,多数人贫穷也不是社会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走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就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实现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同时富裕、同等富裕,它总会有先有后,有快有慢,事物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

1.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原因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必然造成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因为:

(1)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差别,这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根本原则。

(2)经济条件的差别也必然造成劳动者的富裕有先有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而且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例如,沿海和内地、山区和平原、城市和乡村,经济文化发展参差不齐,就是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和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水平也是不相同的。所以,不可能做到同步富裕。

(3)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实行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方式共同发展。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由于经济形式、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的不同,也会存在较大的经济差别。

(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通过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配置社会资源,他们运用生产要素、掌握市场动态、利用市场规律的能力不同,也会使人们富裕程度的差别存在。可见,人们在致富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先与后、快与慢的区别。

2.先富是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

只有贯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才能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因为:①它可以推动各地区扬长避短,努力发展商品 经济。②它可以推动企业不断提高效益,增强企业活力。③它可以激发广大劳动者学习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发展。

3.先富与后富的辩证关系

先富和后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部分人先富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部分人先富要受共同富裕的制约和指导,而共同富裕又是以部分人先富为基础、为途径、为前提的。部分人先富是一种示范的力量、牵引的力量,先富带动后富,后富追赶先富,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贯通、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以局部促进全局,量的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质的飞跃,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们不能把部分人先富和多数人共富孤立起来,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否则,就将在实践中走向反面,带来危害。

(四)政府和市场的分工配合: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

效率高低反映了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主要由市场决定。市场经济制度的伟大之处,在于其设计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中的各个活动主体都按照自己的目标来选择行动,追求效率,在追求公平方面,政府更有效。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一个都不可少,社会公平主要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效率则要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各有分工,不可越俎代庖。公平主要是指经过再分配后形成的分配最终结果的公平,它反映了生产成果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主要由政府决定。在认识到了市场不是万能的之后,人们找到了政府存在的理论上的可能性。在追求或保护公平方面,政府制度的作用更大。

必须强调:在一次分配中政府不要越界,主要通过健全各生产要素分配规则、消除市场壁垒、改革财税制度、监督处理要素市场分配违法违规行为等来解决存在问题,并把握好一条界线:凡属老百姓依法赚钱的事就不要插手、不分利,凡属危及公平正义的事就要管;同时在二次分配中更好地发挥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共同促进分配问题的逐步解决。

(五)提高“两个比重”,切实缩小收入差距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两个提高”是针对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大举措。

1.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这涉及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关系。国民收入是由居民收入、企业收入、政府收入三部分构成的,或者说,国民收入最终要被居民、企业和政府三大主体所使用。合理调整三者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02年到2011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呈持续下降的趋势,与此同时,企业的收入比重不断上升,政府收入比重提升更快。国家和企业把收入的“大头”拿走了,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就会不断减少,使他们无法纳入良性消费的轨道,社会再生产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环节就会发生断裂,经济运行必然出现危机。这种变化趋势,影响了内需中消费与投资的合理结构以及内需与外需的合理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要实现这个转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根本举措之一。主要措施是:一要控制投资过快增长;二要调整鼓励出口的政策,控制净出口的规模;三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标准;四要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多渠道扩大农村居民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五要鼓励依法创业和投资,保护各类合法收入;六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2.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这是与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密切相关的。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关系,是按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决定的分配,政府一般不干预。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们虽然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尚不完善,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一些生产要素的价格还没有市场化。例如,在资本要素方面,反映资本价格的利率尚未真正市场化;在土地要素方面,在获得土地的机会上不均等,还有相当部分靠行政审批和政府定价,没有按市场化运作;在劳动力要素方面,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未形成等。此外,垄断经营、分配秩序混乱都会使初次分配关系出现扭曲。总体看,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还不健全。解决这个问题,一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二要随经济增长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三要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四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深化改革和宏观调节,规范初次分配秩序,使劳动报酬增长与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五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为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坚决堵住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等领域的制度漏洞,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打侵吞公有资产、贪污贿赂等行为,查处走私贩私、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非法活动。要大力规范灰色收入,要完善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礼金、红包、出场费、好处费、各种名目的福利等灰色收入,加快建立收入信息的监测系统。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治理以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谋取财富的行为,尤其打击通过权钱交易而一夜暴富的违法行为,为公平分配创造良好条件。

总之,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除了要坚持正确的分配制度原则外,还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先富和共富、政府和市场、三大主体的收入比重、依法鉴别收入等方面的关系。落实好中央所制定的科学系统的分配政策。只有这样,我们需要的收入分配机制才能科学构建出来,才能发挥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为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提供强大的动力或激励,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彰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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