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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篇 第一百七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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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然不是神了,只是借鉴后世的成熟范例,通过制度

,大大增加营私舞弊的成本和风险而已,为了保守秘买一个人乃至几个人容易,但是要收买利益毫不相关的一群人,乃至一个系统,就没那么容易了,毕竟各人有各自的想法和需求,加上相互的竞争关系,这样使得某个人乃至某个群体的舞弊行为,得到的与付出的,实在不成比例,贪墨现象就自然大为减少了。

把这种体制外的损失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程度,这就足以成为一种上上之政。

是以最初从龙武军推及流民安抚司,后来又被郑元和请旨试行于成都府,都证明其效率。显然以作为最近的山南大营那位崔节帅,也不可避免的感受到这种变化的冲击,他现在掌控数十州,一边要指挥大军打战,一边还要周顾下头的民生,财政运转上同样的问题,显然比我更严重一些,听说他为了大军供需的粮运周转不力,已经处置了三个太守,杀十几个州下相关的要职。

这位人称崔三变的节帅大人,虽然人品有点让人诟病,但却算的上是个眼光还不错的能吏,对我这里编撰的《兵行即要》《古今总略》《补训纲作》《律令集总》之类的现成货色,没少拿来主义的暗中借鉴一二过去。

只是《龙武军标定诰》的内容还好说,因为龙武军是特例,想要推及外军,已经涉及到了《唐六典》中关于擅兴律、卫禁律地明令之条。故必须上请省台,委决中庭的。

但度支新法,已经涉及国家之财政体制,我这里一个小郡试行,和他那里三道数十州之地颁行,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真推广出去,不仅仅在军中,在地方产生的后果。那就很难说了,所谓君无戏言,口含天宪可不是说笑的。

本朝之法律主要来自律、令、格、式四类。

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基本大法,自高祖武德律起,一直修编至今。一般只增补,不删改。

令是“设范立制”地法律,即规定国家制度和尊卑贵贱等级的法律;其效力相当于现代的政府令、国务院令。

格是“禁违止邪”,即规定各机关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

式是“轨物程事”,即规定各机关办事程式和公文表式的法律。

而皇帝各种赦诏的汇集,就称之为格,以补律、令之全,属于皇帝随时可以颁布地补充性法律解释。象这种内容一旦上了诰书,将来没有废止理由,就很有可能会编入格。成为国家基本法度之一。

要是仅限部门性的“留司格”,那就还好说。但如果是“散颁格”,行于天下麻烦就大了。谁不知道还不见得运用成熟的这东西,要招惹多少意外的反对浪潮,和潜在即得利益受损群体的敌意。

毕竟淮南,淮北橘,这还是一种新事物,成都府行的好,不等于在其他地方也能照葫芦画瓢,所以我不怎么看好。崔某人这念头,至少在近期内。

求新革鄙也要看时势和运气。无数的历史先辈用血的事实告诉我们,一般因为这种事情青史留名的人,是有很高的几率不得好死。

诸如商鞅、李俚之流生地伟大,死的壮烈地,完成了历史使命,被五马分尸后让人凭吊固然不乏其人,历史上因为牵涉新事物,被人文明的斗争到岭南、海南岛地蛮荒上去种甘蔗的,在遍地的蚊虫、毒蛇、瘴疫中,一边扎根边疆建设边疆,一边体验与天斗,与地斗的乐趣,却是更多如过江之鲫。

只是没想到,不知道是背后运动得力,还是成都小朝廷君臣心情颇好的缘故,似乎并没有把这当回事,据说最后得到的是,“既有成法,且行试之”朱批,于是这两件可能影响军事发展史的重要事件,就在这千秋节的和谐气氛中,有意无意地被淡化过去了。

姑妄的猜测之一,似乎是成都行朝那位宰辅大人和崔使君地一点杯葛,具体化了。

薛景仙当然不会想到这么远,作为我这个小集体的重要幕僚以及他背后那个以政策研究为名的智囊团体的立场,他首先考虑到的这些东西,扩散出去,对我们现有利益体系的冲击和影响,比如龙武军指挥和后勤上的优势。又如如何规避对方行不得法,所造成风险,比如反过来成为攻击龙武军的借口。

他的意思很明确,如果不能改变结果,就要考虑把这结果最大利益化。

“无妨”,我捏了捏下巴新长出来的胡子,倒没有他看的那么严重,我鼓捣这些东西,不过是指望在这个时代生活的更好一些,战乱能够早一些结束,好做我的富家,对后世能产生什么影响,基本不在考虑之列。能维持在可以控制的小范围内固然是好事,流散出去也只是迟早的事情,不过能在垄断期间多捞点利益,总是好的。

“那就让我们的人也参与好了。。。。成都官学,不是有个政经学的短期培训班快结业了,。。。。。有这些条件,成不成都算我们尽人事了,撇清关系了,。。。对了,听说那位崔节帅管的地方太大了,底下的州县,还有许多代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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