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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政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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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风暴

在胡昭愿意投效自己之后,刘协立刻任其为襄阳学府总祭,调黄承彦为益州学府总祭,由于黄承彦调往益州,只能暂免黄承彦的礼署尚书令职务,做为弥补,提黄承彦长子黄博为礼署尚书令。

同时,刘协人在颖川就开始一场内政风暴,直接改益州为蜀州,改蜀州治所江州为重庆,益州学府更名为西南学府;将整个秦岭防线化归汉中,提汉中为梁州;由于陈留郡位置过于靠近黄河防线,改颖川为豫州治所,毫无疑问,西有嵩山,北有颖水的颖川在防御态势上要比陈留更加优秀;改扬州治所为金陵。

人事上也进行一场变动,刘协亲自书文于周邑,封其为乌林侯,言语中倍赞胡昭贤才难得,周邑知道刘协意思,正式上书辞呈,并表胡昭为中治略公。

刘协顺势调张昭为中治略公,任胡昭为左治略公,并对三治略公的负责事宜进行细分,由荀彧总管内政要事,严掌吏、刑两部,具体负责各州事宜及人事调动、官员考核、各地驻防军调动监督,张昭主管商工农务,胡昭主管文教医艺。

将医、学两署从楚王府调至治略府,升格为部,由胡昭统管;增加德署、统计署,改内治台为内务署。

治略府在吏、刑、农、工、商、民六部的基础上增加医部、学部,八部之首的吏、刑两部由右治略公负责,农、工、商三部由中治略公负责,民、医、学由左治略公负责。

改各州刺史府为治略台,改刺史为治略总督,每治略台设吏、刑、农、工、商、民、医、学八司,各司首官为参事,各郡维持太守职称,设吏、刑、农、工、商、民、医、学八名从事,各县只设县令与三名随邑。

在楚王府增设德署主管宗教和百姓、官员的品德,统计署则每年进行产值、税赋、民生、民意、环境、人口六项统计,以此六项统计综合分析治略府的运作情况。其中民生统计主要调查百姓收入情况,民意调查的是各地百姓对官员和朝廷策律的满意程度,直接关系各级官员升调核查,环境包含天气、水土等环境变化情况,人口则统计人数和各地男女比例。

将原先归属治略府管辖的各地驻防军转到统帅府直属,成立驻防院,所有人事安排权限由统帅府驻防院负责,各地治略台和郡守只有调动资格,无任免各驻防军督尉、校尉的权利。

刘协的这次内政改制,后世称为颖川风暴,经过这次改制,楚王府保留幕僚院、督政院、督军院、礼署、策署、律署、德署、统计署和内务署的三院六署设置,这也成了后世的标准。

颖川风暴正式确定了皇帝的监察军政大权和制定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利,而统帅府的大将军必须由皇帝亲自担任也确定下来。

在刘协之后,后世各任治略府都依照这个分化,进行三大治略公的分工安排。

经过多年的准备,刘协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构想,将政务权利下放,由治略府管理天下,而自己则严控军权和督政大权,用督政院和督军院严格控制各级文臣武将的廉政情况,一旦统计署、督政院和督军院发现了官员、将军的行政错误或者渎职情况,立刻严惩。

由胡昭和律署尚书令刘巴两个人负责,领楚王府和治略府各级官员共同制订《楚律》、《军政法》、《工商赋税法》、《土地法》和《雇工法》。

《楚律》制定中巧妙将儒学和法学进行相互共融,首先确定除皇帝外,无人可随意剥夺他人财物,既满足了法家的定分止争,又符合了儒家皇权至上的思想。定楚地罪责为九等,第一等到第三等为重罪,可判死刑或终身充军,同时私人财产充公;第四等到第六等为大罪,可判充军十年以下或囚三年以下,同时私人财产半数充公;第七等到第九等为小罪,可判杖刑,杖刑最高不得过五十,且依据年纪偏大或偏小减少,对年五十五以上、年十以下可免刑,仅纳罚金即可;规定除襄阳银庄外,任何人不得私藏超过十斤以上黄金,否则定为大罪,并报呈楚王府,由楚王下令财产充公。

《军政法》主要针对各级官员和将领制订,首先确定军政分离之制,善越军政权限者立刻除职,且定罪为重罪,对贪赃枉法者定罪重罪或大罪,对善离职守等根据情况定重罪到大罪;军政官员犯罪,一律罪加一等。

《工商赋税法》以《国商策》为根基,制订了商业规则,确定了私人达到要求可在各州或治略府成立商社;肯定治略府有权调动国商和民商参与物价平衡干预;肯定个人创新创造的新商品可独享制造权限二十年,亦可将完全或分售他人;确定农业和工商业的划分,统一工商赋税国商、民商为十抽二,私商为十抽三,维持对国商的其他扶持条件不变;确定了黄金贸易必须由襄阳银庄代治略府独家经营;维持现有农税额度,但增加在官田种植的百姓享受农业补贴,使得农民种官田可获得补贴;规定百姓养马可以获得额外补贴;维持官田种植的农场和百姓开垦新官田,可十年免税,同时获得治略府一次性农田开垦补贴;规定百姓开垦新田,种植十年后,可再次获得农田回收补贴,设定铁、盐、布等十六行业,私人未成立商社不得进入,百姓自耕自织自铸者,取消一切农业补贴,增加农税两成。

《土地法》正式规定任何人只能和各州治略台定行土地贸易,不得私自变卖土地,氏族必须拥有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收入归属氏族共有,族长依据《氏族法》分配使用;规定各氏族拥有集体土地的上限;规定每户可拥有土地上限不得超过三百大亩,多余土地必须由治略府按市价完成回收;普通百姓和氏族子弟可以租种官田,租期可以签订为十年、三十年和五十年三种,租期越长,农税越低。

《雇工法》正式规定了长工、短工根据工艺水平必须享受的最低劳薪,平均雇工收入比灵帝时期提高了两倍左右;规定雇佣工每月月初第一日和月末三日享受休假,在假期内,雇佣者必须支付全额薪水,如雇佣工在休假日被迫工作,必须获得双倍劳薪。

由于几大律法受影响较多的主要是各地从商的氏族,他们大多为国商、民商,并不敢过于指责新法,即使非常严苛的《雇工法》,也没有人过多反对。

在胡昭的建议下,刘协又同时安排治略府和楚王府共同制定《氏族法》,对整个楚地进行氏族管理,登记各地氏族,严格建立家谱登记管理和核查工作,总的根基有九条:

1、氏族总计千人以下为小族,千人以上、六千人以下为大族,六千人以上为豪族。凡万人以上氏族必须分割成两氏族,新选族长,重建族谱,防止氏族势力过大,对小族采取扶持,对豪族采取分化的管理办法。

2、凡触犯《楚律》规定九等罪行的前三等重罪,各氏族必须对罪民进行除名处理,不再认其为宗亲。

3、凡氏族中有人担任国商,则相应商社不得再安排其他氏族成员担任管理职务。

4、设氏族功勋,同九等罪行一样设九等功勋,前三等为国族,中三等为州族,下三等为郡族。

国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襄阳、江南、西南三大学府,州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各州立学府,郡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郡学。

国族可耕种土地三千亩,州族可耕种土地一千亩,郡族可耕种土地三百亩。

若氏族内部子弟凡有人触犯《楚律》重罪,氏族缴纳罪金三百万钱,且氏族功勋降一等;若氏族内部子弟中有人触犯《楚律》第四等到第六等的大罪,氏族缴纳罪金三十万钱,且氏族功勋降半等,若有两人犯大罪,则氏族功勋降一等;若氏族累计三十人触犯《楚律》第七等到第九等小罪,氏族功勋一等。

氏族子弟若能担任治略府三公,统帅府左、右、前、后四将军,楚王府三大总祭,水镜、襄阳、江南、西南四大学府总祭,氏族可直接提升三等;氏族子弟若能担任治略府各部尚书,各州治略总督,统帅府各军将军,楚王府六署尚书令,各州立学府祭酒及各国立商社国商,氏族可直接提升一等;氏族子弟若能担任从事、曹史级别官员,驻防军督尉,各军督将、偏将,氏族可提升半等。

5、各有功勋氏族定选族长由朝廷负责,每郡族挑选族长候选名单定为三名,具体任命由州府掌控;州族定族长候选名单为三名,任命权由治略府掌控;国族定族长候选名单六名,任命权由楚王府掌控。

6、凡九等内氏族必须在襄阳银庄设氏族银库,氏族公用钱财必须存入银庄,族长必须动用本族银库维持氏族文教、医治、生葬事宜。氏族必须设启蒙馆、医馆,负责年幼子弟的启蒙教化和氏族子弟的病疾医治。

7、凡无九等功勋、人口为小族且多于三百的氏族,每年可获得治略府三十万钱的补贴,族长候选人可在会考中优先进入郡学。

8、氏族经商不得同时涉及四个以上行业。

9、凡移民过程中失去与本族联系的小户百姓,可通过各地官府联系宗族,联系上后,可由官府出钱移迁到宗族聚集地;若不能联系上,可自建族谱,且在人口少于三百前,每年可获得治略府三万钱的补贴。

此次制订的《氏族法》明确加强了对氏族势力的控制,通过中国百姓归宗认祖的传统,进行犯罪率的压制和贫民的扶持,防止氏族内部一家或几家独大,导致社会财富分配过于不均,扩大平均购买能力。既支持有功大族的持续发展,又压制豪族势力过于庞大,同时扶持小族的发展,增加对百姓的补贴,严格限制小农经济中的自补自足现象,增强百姓的消费能力。

加上《氏族法》,这这一律五法的制定确定了整个楚地的法律基础,提升了法家的地位,围绕扩大内需消费能力和稳定物价做足了文章,无论是农业补贴和雇工提薪休假,都是扩大百姓实际购买能力的主要办法。

同时体现了轻民罪,重官罪的治理办法,凡是官员犯罪,一律罪加一等;控制氏族对土地的拥有数量,使农业补贴能够确实发放到百姓手中;鼓励百姓和氏族进行官田的开拓中,减少私田的拥有数量,实现政府掌控大部分土地所有权。

平衡了社会财富的分配,制止财富过多向豪门氏族集中。

一律五法的制定时间非常长,一直持续了十二年才完全制定出来,但很多办法则在初泰十一年夏提前实行,比如劳工加薪、黄金控制、农业补贴和限制农户自织自铸等,围绕着缓解经济危机的一系列办法首先进行实施。

刘协有理由相信,随着一律五法的完全制定和执行,天下的土地将集中归附国家,百姓依靠长期的租种保持生计和富足,而各大家族的势力则被迫推向商业,既可使百姓安居乐业,又使氏族实力得到壮大,并依靠中国传统的家族式管理,实现国内的低犯罪率和财富均化。

可以说,《氏族法》说明刘协允许实力强大的家族出现,但不允许只有几家实力过于强大,更不允许个人财富过于膨化,也绝不允许家族强大到国家无法掌控的地步。

于此同时,根据北方的需求,楚地连续出售大量粮食换取黄金、马匹,并用六千万石粮食和曹操换取了青州金矿的开采权限,强制和楚地商人以一万五千钱兑换一黄金的价格回收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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