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可设简易师范学校和乡村简易师范学校,修业1年,以初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培养各种专科师资,特许办理专科或专设学校。职业学校方面,分为初级和高级职业学校。初级者入学资格需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18足岁者,修业年限1-3年。高级者入学资格需小学毕业或同等程度年在15-22足岁者,修业3年;或曾在小学毕业或具有相当程度年在12-20足岁者,修业年限5-6年。职业学校初级以县市设立为原则,高级以省或直隶市设立为原则,机关、厂矿、社团、私人均可照章设立。
课程方面,中学的课程照教育部在民国十八年(1929年)颁布的《中学课程暂行标准》设立,初中为党义、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算学、自然科、生理卫生、图画、体育、工艺、职业、科目、党童军,共180学分。
高中公共必修科规定为党义、国文、外国文、数学、本国历史、外国历史、本国地理、外国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军事训练、体育、选修科目,共150学分。民国廿一年(1932年)公布正式课程标准。初中的教学科目及时数,第一表为公民(10)-(3年总时数,下同)、体育(18)、卫生(6)、国文(36)、英语(30)、算学(28)、植物(4)、动物(4)、化学(7)、物理(7)、历史(12)、地理(12)、劳作(16)、图画(10)、音乐(8),每周共教学34-35小时,在校自卫13-14小时。第二表减少劳作、图画、音乐、卫生4科时数,增加蒙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科,每周教3小时,3学年共教学18小时。高中的教学科目及学时数,第一表为公民(12)、国文(30)、英语(30)、算学(20)、生物学(10)、化学(10)、物理(12)、本国史(8)、外国史(6)、本国地理(6)、外国地理(6)、论理(2)、图画(10)、音乐(6),每周共教学31-34小时,课外活动及在校自习26-29小时:第二表取消论理、图画、音乐、卫生4科,增加蒙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科,每周教5小时,3年共30小时。民国廿五年(1936年)又公布了《修订中学课程标准》,减少了教学时数,修改了劳作课程,确定了职业科目的地位与时数,取消了自习时数的规定。
关于师范学校的课程,教育部于民国十九年(1930年)至廿四年(1935年)颁布了诸如《师范学校课程标准》之类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师范学校的课程为公民、国文、历史、地理、算学、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卫生、军事训练、劳作、美术、音乐、论理学、教育概论、教育心理、教育测验及统计、小学教材及教学法、小学行政实习等科。乡村师范及幼稚师范的课程,另有规定。
关于职业学校的课程,直到民国廿三年(1934年)才刊行《职业学校课程标准》,分初级、高级两种,初高级都分5科:农业、工业、商业、家事及其它职业者。课程设计初级较高级简易一些,如初级关于商业者的课程为:普通商业簿记、会计、速记、打字、广告等;高级则为银行簿记、会计、速记、保险、汇兑等。职业学校每周教学40-48小时,以职业学科占30%,普通学科占20%,实习占50%为原则。
(3)
(2)高等教育制度方面
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党政府在南京设大学院,各省设大学区,以大学院和大学区领导全国及各省的教育。两年后(1929年),大学院取消,恢复教育部。民国十九年(1930年)公布《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专科学校组织法》,次年(1931年)又颁行《专科学校规程》。
规定,高等教育机关分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3种。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8学院,具备3学院以上者,方得称大学,且3者中必有1理、农、工、医学院。不满3学院者称独立学院,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均为4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得设研究院所,研究院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等科研究所,具备了研究所以上者,始得称研究院。研究所每所设若干学部,研究期限2年。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修业年限为2-3年。大学由教育部、省及市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私人也可设办大学。大学各学院下设若干系,并得附设专修科。专科学校部、省、市及私人设立均得经教育部核准。
课程方面,民国十八年(1929年)颁布了《大学规程》,规定:大学院及独立学院各科除党义、国文、体育、军事训练及第一、二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外,须为未分系之一年级生设置本科目。大学各院各科课程得采学分制,但学生不得提前毕业。后来一律采用学分兼学年制。除医学院外,大学生应修学分最低标准为4年132学分。需课外自修者,每周上课1小时满1学期为1学分,实习及无须课外自修者,2小时为1学分。民国廿年(1931年)的《修正专科学校规程》规定:各科专科学校以党义、军事训练、国文、外国文为共同必修科目。亦实行学分制。除医学院外,其它各院系科科目表,在这一时期没有颁行。